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天。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书后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情况。需要继续调查,符合保释候审、监视生活条件的,依法保释候审或者监视生活。换句话说,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不超过14天。同时,《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对于重大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长至30天。即在特殊情况下,刑事拘留期限可延长至37天。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