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后,保释候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2)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保释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的。(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应当拘留的,如因病不能照顾自己的,可以保释候审。(4)应当依法逮捕,但正在怀孕或哺乳的婴儿。(5)被依法拘留的嫌疑人,经审讯。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6)被逮捕和拘留的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律调查中。起诉。一审。二审不能结案,保释候审方法不存在社会危险。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的嫌疑人可以逃避调查,但不需要逮捕嫌疑人。
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3条第5.7项的规定,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审查的,移交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审查案件的嫌疑人也可以保释候审。《公安部规定》第64条规定,累犯、犯罪集团主要犯罪嫌疑人以自伤、自残方式逃避调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暴力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的,不得保释候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八条规定,严重危害社会保障的犯罪嫌疑人和其他性质恶劣的犯罪嫌疑人。情节严重的,不得保释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在具体实施逮捕措施时,决定权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手中。具体采取逮捕措施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处理,否则采取的措施是违法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