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过程中,通常涉及的证据类型不多,保存证据一般不太困难。但是,一旦涉及到过错损害赔偿或财产转让等问题,收集和保存证据往往成为当事人的首要收集和保存证据的工作因证据的类型和目的而异。
1.财产所有权证明。身份证等,这些证据在其中非常重要,可以说,没有它们,当事人往往是非常被动的。但是,这些证据的目的一般不会被一方隐藏和销毁。毕竟,这些证据已在有关部门备案:结婚证可以通过民政部门的婚姻状况证明来取代;产权证书可以在住房管理局查询;身份证可以在公安局人口查询中心颁发。
2.银行存单.股票账户等,这类证据与第一类证据有相似之处:有证据可查。然而,这些证据有其自身的特点:相应的权益很容易改变和实现。因此,在收集和保存此类证据时,必须注意固定工作。特别是股票账户,由于股市波动,账户市值的不稳定增加了证明的难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