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资和奖金。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基于劳动取得的报酬,以及基于劳动取得的工资以外的报酬。其性质是劳动报酬,包括货币和相关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劳动报酬以红包、津贴、住房补贴、互助种形式出现。不同名称的收入越来越多,金额也越来越大。这些应视为工资和奖金收入,应纳入工资和奖金范围,并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生产经营收入。指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入,主要是指农村农业生产、城市工业生产、第三产业等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包括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如股票债券收入、股份、股权等。
(3)知识产权的收入。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基于知识产权获得的财产收入,仅指基于知识产权获得的财产权,不包括知识产权的个人权利。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财产应当归共同所有。指上述四项财产以外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这一灵活规定是由于现实生活中财产的快速变化。除上述规定的几种共同财产外,还可能存在其他未列出但确实应确定为共同财产的情况。这一规定的目的是填补列举立法与现实存在之间的距离不足,以满足时代变化和发展的需要。此外,在审判实践中,婚后个人婚前财产的成果和增值否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分别处理不同情况、成果、增值,如果婚后完全不支付劳动,可以确定为婚前财产,婚后支付劳动成果,增值应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前,需要区分这部分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