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双方无法就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和所有权达成协议时,应当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取得竞价的,应当允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拍卖申请分割所得价格。离婚时,双方对未取得所有权或者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一般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所有权,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当事人使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