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就像分开一样,两个人住在一起,突然有一天不能继续下去,然后不得不分开,个人拿走属于个人财产的一部分。但离婚并不是真的有多简单,但今天的话题是关于财产分割的,所以举个例子。在离婚案件中,由于夫妻双方对法律的不理解甚至误解,双方会认为离婚是夫妻的共同财产,真的是这样吗?《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以下收入:(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收入;(3)知识产权收入;(4)继承或赠与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除外;(5)其他财产应当归共同所有。

(3)本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有权平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以上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即离婚时应当分割上述财产。但上述财产也有例外。例如,《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津贴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的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的特殊生活必需品;(5)其他应属于一方的财产。因此,并非婚姻期间所有新获得的财产都是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明确区分。说到这里,有些人可能仍然有一个问题。第十七条的其他财产应当归共同所有?《婚姻法》没有答案,但在司法规定期间,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所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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