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除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财产外,(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收入;(3)知识产权收入;(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有权平等处理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个人财产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高购买的房屋大幅增值是事实,并发生在与江的夫妻关系中,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高婚前投资5万元,江婚后共同偿还大部分抵押贷款,双方婚姻关系增值,增值部分应视为共同投资利润行为,如果增值部分不区分,简单判断高,显然不公平,严重侵犯江权益,不利于双方利益平等保护,违反婚姻法的初衷。因此,作者认为,婚前房屋的婚后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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