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律解释[2001]30号,2001年12月25日公布,自2001年12月7日起实施)第五条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婚姻实质要求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婚姻实质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前通知其办理婚姻登记;未办理婚姻登记的,按照终止同居关系处理。这是一段真正的婚姻,可以依法要求人民法院终止婚姻关系。对于财产问题的分配,首先要确定是否取得婚姻关系期间的财产,但离婚财产的分配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第二,照顾孩子和女人的利益。原来这里的照顾不仅可以给女方适当的财产份额,还可以给女方一些生活特殊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
第三,有利于生活,方便生活的原则。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得损害财产的有效性、性能和经济价值。分割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时,应尽可能分配给需要生产资料的一方,以更好地发挥生产资料的有效性;分割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时,应尽可能满足个人的专业或专业需求,以发挥事物的使用价值。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夫妻一方的所有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损坏和损失的,另一方不予赔偿。这是对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6、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婚姻法中的过错是指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原则。虽然中国法律对事实婚姻没有明确规定,但事实婚姻财产分割和合法婚姻财产分割的原则基本相同。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离婚财产的分配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