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房屋的产权特点,除夫妻共有房屋外。夫妻一方拥有的房屋。家庭成员共有的房屋。分析夫妻共有的部分产权房或尚未取得产权房的分割。1.夫妻共有房屋。是指夫妻共同拥有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最典型的是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和共同赠与或继承的房屋。根据《婚姻法解释(2)》第19条的规定,一方婚前出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以一方名义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明,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2)》第22条规定,父母为子女出资的,分为婚前行为和婚后行为:当事人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应当认定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姻法解释(2)》第二十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和所有权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处理:(1)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投标的,允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按照当事人拍卖房屋的申请分割所得价格。

2.夫妻一方拥有的房子。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了修复和装修。但原拆迁未变更产权登记的,房屋仍属于业主,增值部分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离婚财产分割时,增值部分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房屋所有人应当以合理的折扣价格赔偿另一方;原房屋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所有权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在离婚期间处理此类房屋时,房屋一般仍属于所有人。根据《婚姻法》第42条和《婚姻法解释》(1)第27条的规定,如果一方离婚后没有住所,则属于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和其他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以住房帮助生活困难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所有权。

3.家庭成员共同拥有的房屋,即夫妻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拥有的房屋。夫妻结婚后,与一方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夫妻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不分开,包括房屋,也属于夫妻和其他家庭成员。在这种情况下,《离婚财产分割意见》第二十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析。一方要求分析财产的,可以先处理离婚和发现的财产问题,并通知当事人另行处理暂时难以发现的财产分割问题;或者暂停离婚诉讼,分析案件审理后恢复离婚诉讼。

4.夫妻共有的部分所有权房屋或者尚未取得所有权房屋《婚姻法解释(2)》第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得判决房屋所有权的所有权,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当事人取得上述规定的房屋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离婚前房屋拆迁,离婚后取得的补偿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一方取得房屋的,应当向另一方支付适当的住房经济补贴。

6.如果按揭购买的房屋未全部支付,则处理方转让抵押的方式。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已支付款项的一半;二是采取拍卖方式,将房屋评估拍卖所得价格扣除评估。拍卖所需费用后,抵押权人优先支付,余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