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事实婚姻关系应遵循以下原则:(1)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效力。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实际确认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双方关系适用婚姻法中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
(2)在审理事实婚姻案件时,当事人撤销诉讼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裁定或者判决允许离婚。(3)《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88条至第1090条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来,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符合婚姻实质条件的,补充登记后,将产生合法婚姻的效力。未补充结婚登记的,处理非法同居关系的原则如下:(1)经调查确实属于非法同居关系的,应当予以解除。(2)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再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当解除非法同居关系。(1)如果确实属于非法同居关系,则应当予以解除。(2)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再婚登记手续,未履行再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起诉离婚一方在同居期间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的遗产。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配偶身份;
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都符合婚姻的实质性条件,另一方可以要求继承权;如果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并符合《民法典》第1131条的规定,可以根据相互支持的具体情况分享适当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