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当事人同意将一方所有财产赠与另一方,赠与人在赠与财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2)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双方以一方父母的名义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产权以一方父母的名义登记。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房屋时的投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3)夫妻之间签订贷款协议,将共同财产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的,视为双方同意处置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可以按照贷款协议处理。
(4)根据双方实际情况,适当分配财产的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