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3)规定,父母婚后为子女购买的房地产,以投资者子女的名义登记的,视为只给子女一方的礼物,该房地产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父母双方购买的房地产,产权以一方子女的名义登记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视为父母双方的出资份额。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