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为了能够在离婚中分割更多的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将以各种方式隐藏和转让共同财产,使夫妻共同财产的识别更加困难。对于这种行为,如果一方隐藏、转让、出售、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试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实施上述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然而,在实践中,夫妻关系恶化有一个过程,没有首先提出离婚的一方可能早就预料到另一方会提出离婚,

或者我早就想离婚,所以我会在日常生活中隐藏、转让、出售和损害夫妻的共同财产。此时,虽然夫妻关系恶化或有恶化的迹象,但另一方可能没有离婚的想法,因此他们往往不注意配偶的这些行为,甚至许多当事人在秘密转让财产后提起离婚诉讼;上述情况似乎不符合离婚转让财产的时限,对另一方明显不公平。因此,离婚一般会作出广泛的解释,即:无论采取上述行为的双方是否协商离婚,还是在离婚诉讼中,只要夫妻一方采取上述行为,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法律规定的少或不分割财产是指当事人转让或者隐藏的财产,其他财产仍应当平均分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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