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坚持照顾子女和妇女利益的原则;目前,与男性相比,中国妇女的经济状况仍存在一定差距。只有在财产分割中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避免妇女和儿童财产分割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确保儿童的健康成长。
2.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有权在财产分割时要求赔偿,并给予适当的多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一方因重婚而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婚姻法》规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人的法律救济,反映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适用于离婚财产的分割,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夫妻的经济利益也应该清算。例如,夫妻双方为家务工作。支持子女的工资,离婚后一方生活水平的下降,离婚后适当安置患者等。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公平原则的体现,需要司法人员的科学。正确应用于每个案件。
4.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财产协议优先于法律原则。夫妻享有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并有权处理自己的财产。法律赋予当事人协商的权利,充分反映了私法中的自治意义。同时,协议优先考虑法律,有利于减少家庭矛盾,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中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允许离婚。但婚姻法没有关于如何分割离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规定。
。目前,在我国的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只有离婚判决,财产既不审查也不判决,虽然简单,但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简单审查财产,主要根据原告的陈述确认,既不具体验证,也不分割;对财产作出明确判决,将不明当事人享有的财产作为子女抚养费判给离婚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夫妻关系的产生,是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双方共同享有的财产。因此,在婚姻关系结束时,夫妻共同财产也应相应处理。
因此,在实践中,共同财产的不审判或只审判是非法的。同样,将下落不明一方享有的财产作为子女抚养费判给主张离婚的一方的做法也值得商榷。这种做法会导致以下问题:一是下落不明一方享有的财产价值高于抚养费。折扣后,主张离婚当事人无疑会获得高于抚养费的财产,侵犯了下落不明一方的财产权利,为不当得利;二是下落不明一方应享有的财产价值低于抚养费。离婚判决后,一旦下落不明一方出现,将拒绝履行后续抚养义务,理由是判决明确其财产折扣为抚养费,侵犯子女抚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