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婚同居比较复杂,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男女是否有配偶可以分为一方。双方有配偶的同居和无配偶的同居;同居主体是否以夫妻名义可分为夫妻名义和非夫妻名义。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同居,无论是否以夫妻名义,都破坏了一夫一妻制的中国婚姻法律制度,不仅是《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禁止的行为,也是道德上不允许的行为。构成重婚的,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从上面可以看出,解除同居关系案件的核心问题不是同居关系本身是否应该解除,而是应该按照什么原则解决财产纠纷。一般来说,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
3.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双方共同管理的财产。使用、收入、处置和债务偿还,主要包括:(1)工资和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入;(3)知识产权收入;(4)继承或赠与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仅属于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的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同居前一方取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取得的财产,另一方死亡后取得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第二,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不属于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同意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4.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非法同居关系自始至终无效,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与离婚有所不同。根据《民法典》第1049条的规定,非法同居双方不具备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双方没有《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的夫妻有相互支持的义务,第21061条规定的夫妻有相互继承的权利。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照照照顾无过错第三方的原则,对配偶的非法同居作出判决。
5.顺便说一句,配偶与人同居的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当然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双方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因为这种关系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如果双方同居一段时间后不能建立夫妻关系,一方担心另一方纠缠,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受理,平等保护子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夫妻财产是合法共有的,离婚时自然分割,除非有反证据;同居财产是谁,除非有反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