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如何确定婚前父母的礼物?案例简介:张明是苏州一家外资企业的老板。他和妻子刘娟过去是大学同学。毕业后,刘娟看到上海房价不断上涨,主张提前买房。因此,在结婚前,张明的家人支付了1万元,赞助了所有首付。由于当时的和谐关系,张明还在房产证上登记了刘娟的名字。在过去的三年里,房价翻了一番。今年,由于张明常年外出,刘娟有外遇,张明愤怒地提出离婚,但刘娟提议分享一半的财产。张明认为应扣除当年支付的首付款。然而,由于刘娟当时去付款,付款凭证上是刘娟的名字,房产证上也是两个人的名字,所以没有证据。律师解释:当我们第一次收到这个案子时,我们有点困惑,因为谁在房产证上注册了我的名字,而谁在付款凭证上提供了我的名字。

但后来,事情发生了变化。由于不喜欢女儿的行为,刘娟的父母主动写了一份证明,证实当时房子的首付是张明支付的。因此,法官建议刘娟证明当时的资金是共同出资的,并指出了1万元的来源。刘娟无法提供证据,案件最终得到调解。根据上海市高等法院的有关精神,如果两人的名字在房产证上注册,即使房产是婚前购买的,也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进行分割。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2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因此,目前的房价应当扣除张明的1万元后再分割。如果房地产仍有抵押贷款,则在扣除另一方的房地产价值后,将按揭款分割。

律师提醒:这种情况目前非常普遍。为了避免这种矛盾,有两种方法供公众选择。首先,婚后,将夫妻双方的名字写在产权证书上,使房屋成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双方可以平分房屋,包括平分房屋的增值收入。在产权证书上增加姓名,双方可以到交易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另一种方式是婚前双方对房屋进行个人财产公证,明确房屋属于一方,因房屋债务而产生的收入与另一方无关。

案例2:如何分割婚后父母赠与的财产简介:王青于2001年与小张结婚。2003年,王青和他的妻子接受了王青父母10万元的资金,因为他们缺乏购买房屋的资金。后来,由于小张有外遇,王青决定和他离婚。但他们在房屋分割方面存在分歧。小张认为,房屋折价后,由两人平分;王青认为,父母资助的10万元必须扣除,然后平分。婚后父母单独赠与子女的,视为个人财产。赠与双方的,视为共同财产。赠与儿媳、女婿的,新解释未规定。根据原婚姻法和民法原则,视为有条件的赠与。离婚可以申请撤销或要求赔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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