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是当今人们不得不谈论的话题之一。许多人使用抵押贷款尽快住在自己的房子里。那么,离婚时如何分割婚前购买婚后还款房屋呢?小编将整理这方面的内容。欢迎浏览。
问
:一方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并取得产权证,婚后继续还贷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答
:虽然财产是一方婚前购买的,但共同偿还贷款部分,无论是一方用工资偿还贷款,还是用双方的工资偿还贷款,除双方另有协议外,贷款偿还部分均应确认定为夫妻的共同权益。当然,如果一方确实能够证实其贷款偿还资金来自婚前财产,则该部分不应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财产本身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婚后共同偿还贷款(包括本息)部分,离婚时,财产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折扣赔偿。例如,该男子在婚前购买房屋并取得了产权证书,并在婚后每月偿还5000元的自贷款。婚后两年离婚,婚后24个月共偿还贷款12万元。离婚时,男子应向女子赔偿6万元,财产属于男子,离婚后的贷款继续由男子个人偿还。
《婚姻法解释(3)》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房地产以首付款支付人名义登记的,离婚时,房地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根据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一方,未偿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产权登记一方应当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赔偿另一方。也就是说,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产权以买方名义登记,一般法院将判定房屋为买方,双方共同偿还的部分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