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住房是指当事人只享有使用权或者租赁权而没有所有权的房屋。它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随着近年来住房改革的实施,住房改革的数量越来越少,但由于种种原因,仍有相当数量的住房没有住房改革或正在住房改革。因此,在众多的离婚案件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这些公共住房权益的分割。由于公共住房承租人只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所有权,不涉及房屋的产权。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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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2月5日发布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共住房使用和租赁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并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分割租赁公共住房使用权作出了相关规定。司法解释认为,在九种情况下,夫妻双方都有权租赁:婚前一方租赁的公共住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婚前一方租赁的公共住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共住房租赁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公共住房租赁权;婚前一方租赁的公共住房,婚后因拆迁而取得房屋租赁权的;夫妻双方投资联合建设或者共同购买的公共住房;一方将租赁单位的房屋交给另一方或者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将另一方交换房屋;婚前双方应当出租原公共住房的,婚后应当归因于婚姻法中最高人民法的一部分。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上述情况可分为三类:一类是一方婚前取得租赁权,离婚时如何分割;
第二,如果双方婚前取得租赁权,婚后合并交换房屋,如何分割离婚;第三,如果一方或双方婚后取得租赁权,离婚时如何分割。如果上述双方都有权租赁公共住房,虽然权利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但在处置公共住房使用权时,可以参考《婚姻法》的适用解释(2)处理产权住房。具体方法为:双方主张公共住房租赁权并同意投标取得的,出价高者应当采用投标方式取得。一方主张公共住房租赁权的,评估机构应当评估房屋拆迁时承租人可以获得的补偿。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按照评估价格的一半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双方不主张公共住房租赁权的,经产权单位同意,双方申请的,可以拍卖公共住房租赁权,并按照评估价格的原则分割。如果双方不同意,则上,如果一方不同意,则上的产权单位可以转让给另一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