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2)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未取得所有权或者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不能协商的,人民法院不应当判决房屋的所有权,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取得房屋产权证明后,任何一方应当另行向法院起诉。离婚时,争议财产的产权证明尚未颁发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暂停审判,并在产权证明颁发后处理;或者判决使用权所有权,然后产权证明下降,争议方应当另行起诉法院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