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后财产: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属于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地产。产权以投资者子女名义登记的,视为只给子女一方的礼物,该房地产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父母双方出资购买的房地产,产权以一方子女名义登记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视为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
2.当一方共同支付房屋离婚时,协议处理。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房地产以首付款支付人名义登记的,离婚时,房地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一方,未偿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产权登记一方应当赔偿双方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及其相应的增值部分。
3.一方擅自出售房屋造成损失的,离婚时,应当赔偿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第三方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要求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造成另一方财产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要求赔偿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