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应出资购买单位优惠价格的商品房。离婚时如何定性和处理?目前,法律理论上没有规则可循,各地也没有统一的处理标准。一些观点认为,该单位向系统员工出售的优惠价格商品房是针对特定人员的特定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人认为,此类商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决定归属时,应判定属于销售单位一方,并赔偿另一方出资的一半。有人认为,这类商品房无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时判给谁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根据双方的实际需要,并根据整个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进行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民事政策的意见,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夫妻各自或者共同劳动收入和购买的财产,各自或者共同继承,赠与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劳动收入,除日常工资外,还应包括各种奖金、补贴、奖金、补贴、单位赠与实物福利和8小时以外的劳动收入,当然,还包括单位为员工购买补贴,所以离婚,只有夫妻购买商品房优惠价格,不确定差额补贴部分不公平。例如:一对夫妇,丈夫是行政单位员工,妻子是司法部门员工,1993年,妻子单位卖给员工价值7万元,单位补贴3万元,夫妻投资4万元买房,因为妻子单位支付了巨额购买补贴,年度奖金较少,而丈夫没有支付奖金,基本上没有支付奖金,奖金单位不是主要来源,奖金单位没有可观,奖金可观。

随后,夫妻因感情破裂要求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家庭存款各占一半,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赔偿男方购房款一半2万元,男方拒绝提出上诉,显然上诉是有原因的,女方单位给予的购房补贴与男方单位发放的奖金属性相同,应平等对待。值得一提的是,集资建房与优惠价商品房的区别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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