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住在东城华丽苑社区,婚前按揭购买了一套150平方米的商品房。他的产权以张自己的名义登记,每月按揭2500元,并在10年内还清。2005年,张与杨结婚。张与杨结婚后,每月抵押房屋。2013年8月,张与杨因性格不和而离婚。张婚前购买了自己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杨认为房子是婚后共同抵押和夫妻共同财产。商品房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婚前购买商品房,婚后抵押,如何分割离婚?律师说:根据中国2011年8月13日起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10条:夫妻婚前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
房地产以首付款支付方名义登记的,离婚时,房地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方,未偿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产权登记方应当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赔偿对方。综上所述,当张不同意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商品房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其产权仍属于张。双方婚后共同偿还8年贷款和房屋财产增值部分,张应对杨进行合理补偿,未偿还的贷款由张自行承担。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