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和B于2002年开始同居。2003年,A以A的名义全额购买了一套房地产。2004年,A和B办理了婚姻登记。婚后,我又买了一套房地产。现在A和B的关系不和谐。他们起诉离婚。双方同意离婚,但他们不能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B认为他们在2002年同居。他们为这个家庭付出了所有的青春。这两处房地产都属于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A认为,2003年购买的房屋在婚前登记购买,个人财产与B无关,不同意分割房屋。那么,在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在离婚时能否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呢?婚后购买的房屋无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对于2002年在A和B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但同居本身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不能仅仅依靠同居的事实来确认一方在同居期间购买的财产是共同的,不能根据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律规定,一方在同居期间购买的财产,主张共同一方承担举证责任,B主张争议房屋为共同财产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房屋投资,但B未能证明案件审判,根据房屋购买时间和支付情况,应确认房屋为A个人婚前购买财产。关于如何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以夫妻名义审理婚姻登记的意见》明确规定,《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收入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可以按照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这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同居财产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房屋属于房地产,我国实行房地产登记制度。《物权法》还明确规定,房地产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应当依法登记。房地产所有权证明是权利人享有房地产产权的证明。
也就是说,房屋以任何人的名义登记,都属于任何人的财产。除非登记方有证据证明登记的财产是由双方共同购买的。在案件审判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一般共同财产的形成和处理原则进行分割,不能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即同居期间,一方名下的财产不得直接认定为共同财产;另一方只有证明其与另一方有共同投资和经营,共同创造财产的形成,才能主张共同财产的分割。同居关系不同于夫妻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不一定是共同财产分割财产的一方只有提出相关证据,才能享有同居期间积累财富的所有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