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平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平等分割的;具体处理也可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而有所不同。属于个人特殊物品,一般属于个人。

(2)夫妻分开管理,分割时使用的共同财产由用户管理;差异较大的差额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差额相当的财产赔偿另一方。

(3)那些已经登记结婚并没有住在一起的人,如果彩礼是按照习俗支付的,或者婚前支付给付人时可要求对方退还彩礼。

(4)如果一方与他人合伙经营夫妻共同财产,合伙财产可以归一方所有。分享合伙财产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相当于合伙财产价值的一半。

(5)离婚时,夫妻共同经营的无收入育种和种植业应从有利于生产发展和管理考虑的角度合理分割或折扣。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房屋进行了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产权未变更。增殖部分属于对方应得的份额,由房主折价赔偿对方。

(7)婚姻关系索取的财产,离婚时,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取财产而给对方带来生活困难。可以酌情返还。财产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确定,可以按赠与处理。

(8)夫妻不应分割使用的共同房屋,应当按照双方的住房条件和照顾子女或者无过错方的原则分配给一方。分割房屋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房屋价值的一半的赔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当照顾妇女。

(9)离婚时,一方的所有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照顾对方。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损害、消耗和损失。离婚时,一方要求偿还夫妻共同财产的,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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