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1问:我丈夫有一个富裕的家庭,婚前自己买了一所房子。在我丈夫和我结婚一年后,我丈夫说他们会把婚前的房子作为结婚周年纪念品送给我。但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由于我们不同的经济和消费观念,我们经常为开支而争吵。最后,我们觉得我们的感情破裂了,不能住在一起。现在我们要离婚了。我的房子还没有转让。这所房子属于谁?答: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我们同意将一方所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即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协议,但由于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让。根据《合同法》关于赠与的规定,赠与合同是一种实用合同,可以撤销。因此,对于尚未办理财产转让手续的赠与,财产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法院将支持赠与财产的离婚请求。
因此,因为房子是你丈夫的婚前财产,虽然给了你,但没有办理转让手续,你丈夫可以随时取消礼物,取消礼物后,房子仍然属于你的丈夫。2013年10月15日,我和前夫签署了离婚协议,同意离婚;关于财产分配,双方同意将共同房屋分配给儿童,双方无权转让、拍卖或以任何方式出售。2013年10月28日,我们获得了离婚证书。
离婚后,我的前夫和孩子都住在上面的房子里。现在,他的前夫回去了,他想取消礼物,并起诉法院分割财产。财产还没有转让给孩子的名字,前夫能取消礼物,收回财产吗?答:您的离婚协议同意将共同财产归儿童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礼物行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了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这种有目的的礼物发生在特定的身份关系中,不违反法律规定,是一种承诺的协议。
事实上,当双方的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而终止时,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赠与已经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具有宣传效力,足以证明赠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赠与儿童财产是出于照顾儿童的考虑,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前夫不能随意撤销。未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也不会得到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