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王于2001年与张结婚。2003年,王和他的妻子接受了王父母10万元的资金,因为他们缺乏购买房屋的资金。后来,由于张的外遇,王决定与他离婚。但他们在房子的分割上有所不同。小张认为,房子应该折价后,两人平分王青认为父母资助的10万元必须扣除,然后平分。

律师解释:从王的情况来看,他的父母在他们结婚后为他们买了房子,并没有明确表示这10万元是给王的。因此,这10万元应被视为王青和小张的共同财产。可以看出,王的观点是没有根据的。当然,有一个前提是例外,如果王青能收集到李有外遇的证据,证明他有婚姻破裂的过错,那么,王青作为一个无过错的女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享受优惠待遇。

法律规定:根据《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在期间因赠与收入的财产,只要赠与合同不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就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2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的,除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外,应当认定为个人赠与子女。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投资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以上内容由小边提供,我希望能激励你,谢谢浏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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