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婚前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但由于种种原因,合同和产证只写了一方的名字。离婚时如何分割财产?答:上海法院系统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抵押购房,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应区分三种情况:一是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以自己的名义登记抵押贷款,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抵押贷款也是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偿还贷款,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偿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已归还的贷款属于配偶一方偿还的部分,应当予以归还。第二类:产权证明以一方名义登记,但配偶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也共同出资的,离婚分割财产时,房屋仍为产权证明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但是,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偿还的部分,应当予以归还。第三类:如果配偶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出资是基于双方同意购买的房屋作为共同所有权的前提,虽然该财产以一方名义登记,但仍应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按照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处理。同样,抵押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财产时,当事人的出资金额比例差异较大,婚后确实没有共同生活,或者婚姻关系较短,也可以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