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的存在是指从夫妻登记结婚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终止之日起的期限。即婚姻关系有效之日起至配偶一方死亡或者离婚生效之日止。它不仅包括夫妻婚后共同生活的期限,还包括夫妻婚后分居的期限,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离婚诉讼。人民法院批准的离婚调解或者判决尚未生效。具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合法婚姻从结婚证之日起至配偶一方死亡或者离婚生效;
第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男女未办理婚姻登记的,以夫妻名义同居。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自同居之日起为婚姻关系的存在期。第三,《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男女未办理婚姻登记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男女双方补充婚姻登记的,自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实质要求之日起计算。第四,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不生效的,仍为婚姻关系的存在期。第四,在爱情或订婚期间,不属于婚姻关系的存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