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的配偶,超过一半的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达成协议后,超过一半的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样的价格购买出资金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超过一半的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样的价格购买出资金额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证明前款规定的一半以上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大会的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渠道面声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