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应当分割的财产仅为夫妻共同财产,其范围为《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的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即法定共同财产和约定的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为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是法定共同财产或者法定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得,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工资和奖金;(2)生产经营的利益;(3)知识产权收入;(4)因继承或赠与而取得的财产,但《民法典》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有权平等处理共同所有的财产。关于夫妻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了夫妻的法定个人财产。第1065条增加了夫妻双方同意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第1063条规定: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津贴等费用;(3)确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仅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的特殊生活必需品;(5)其他应属于一方的财产。第1065条规定:夫妻可以同意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属于各自、共同所有或部分,部分共同所有。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如果没有协议或协议不明确,则适用本法第1062条和第1063条的规定。以上是《民法典》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纠纷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