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依法分割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以列举和概括的方式规定。该法还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两种做法: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协议的,依照协议规定。一方的独特财产属于本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平等分割,必要时可以不平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1)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可以分割妇女的共同财产。毕竟,从习惯和力量的角度来看,从传统因素的影响造成的障碍来看,从妇女的家务负担和生理特点来看,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方面也比男性弱,社会需要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3.有利于生活,方便生活的原则。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得损害财产的有效性、性能和经济价值。分割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时,应尽可能分配给需要生产资料的一方,更好地发挥生产资料的有效性;分割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时,应尽量满足个人的专业或专业需要,以充分发挥共同财产的使用价值。不可分割的物品应当按照实际需要和有利的原则归一方所有,不得分割夫妻的实际财产。许多教科书认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然而,我们认为,修订后的《婚姻法》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补偿离婚无过错方,这可以反映法律的公平性。因此,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必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否则可能导致利益失衡。(2)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的改革,夫妻共同财产结构多元化,特别是房屋、股权等有价值的财产占夫妻共同财产的很大比例。在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问题主要集中在夫妻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上,而夫妻财产分割则集中在房屋和股权的分割上。
以下是司法实践中夫妻财产分割的这些关键问题。(1)夫妻共有或者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为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2)》第20条的规定,如果双方不能就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和所有权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处理:(1)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投标的,应当允许;(2)如果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评估机构应根据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3)如果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则应根据当事人的拍卖申请分割房屋所得价格。如果司法实践可以分割,则可以考虑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如下:共同使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