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婚姻法》与中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密切相关。在夫妻财产制度上,建立了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和夫妻个人独有财产制度。根据《中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处理判决。本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确定了尊重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意义自治的原则。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首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独有财产。准确划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依法归夫妻共同所有。
所谓婚姻存续期,是从双方领取结婚证到婚姻关系终止的时期。《中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和奖金;2.生产经营收入;3.知识产权收入;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11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一类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入;
2.男女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婚前各自的财产和约定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财产:(1)婚前财产;(2)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津贴;(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仅属于夫妻的财产;(4)一方的特殊生活必需品;(5)其他应属于一方的财产。离婚时,夫妻分割的前提是分析财产,分割范围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所有家庭成员的财产或者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属于夫妻不作为分割对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