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对第三方共同生活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识别和处理是离婚案件中的一个难题。2001年4月28日,虽然修订后的《婚姻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由于过于原则和概括,在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和应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承担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的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日常生活中的债务;
2.生产经营活动所承担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的债务;
4.抚养子女的债务;
5.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的债务;
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的,应当从夫妻个人所得偿还。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是指:1。在婚姻关系期间,夫妻接受父母分割的财产,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继承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因继承而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所得的债务也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3.婚姻关系期间,生产经营所承担的债务,生产经营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另一方共享的,由此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约定归自己所有,第三人不知道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