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女平等原则。《婚姻法》规定,夫妻有权平等处理共同财产。
(2)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能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3)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法院在判决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确定其所有权。
(4)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