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如下:
(一)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安置房屋按人口标准安置,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二)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婚后扩建或增加房屋,夫妻另一方也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三)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房按人口标准安置,夫妻双方都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4)被拆除的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双方扩建或增加了房屋,夫妻双方都有一定的产权份额。还有其他特殊情况。在前两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在安置房屋所有权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在房屋的具体分配中,应重点关注所有权分配较多的一方,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在后两种情况下,安置房屋所有权的主要分配为父母,夫妻份额相对较小,应结合实际情况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