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用个人积蓄购买的房屋,只是原有财产价值的形式发生了变化,可以追溯到贫困买房屋的投资来源是婚前的个人财产。房屋以一方名义登记的,应当认定该财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对方无权要求分割。双方名称在产权证书上登记的,视为投资者对另一方的赠与,确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