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当然,拆迁补偿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为个人财产,以安置房补偿为例,通常有以下情况:
1.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安置房使用人口标准安置,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婚后扩建或附加房屋,夫妻另一方也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3.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房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4.被拆除的房屋是夫妻父母的财产。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双方扩建或附加了房屋,夫妻双方都有一定的产权份额。在前两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在安置房屋所有权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在具体分配房屋时,应重点考虑所有权分额较多的一方,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在后两种情况下,安置房屋所有权的主要份额为夫妻父母,夫妻份额相对较小,应结合实际情况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