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承租公房需按下列情况办理: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出租:

(1)婚前一方出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五年以上;

(2)婚前一方租赁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租赁权,婚后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出租的公房,婚后因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

(6)夫妻双方投资联合建设或联合购买的共有房屋;

(7)一方将本单位租赁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将另行交换房屋;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换房;

(9)其他情况应认定为夫妻均可出租。

2.双方均可出租的公房,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照顾子女的一方;

(2)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在具体处理中,应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区别处理:如果公共住宅面积较大,可以分开使用,可以分开使用,或协商改变两个小公共住宅,或公共住宅由一方租赁,承租人解决另一方住房等。公共住宅面积小,不能分开使用的,由一方按有关原则出租,承租人给予适当补偿。

相关法条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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