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隐藏.转让.变卖.处理损害夫妻共同财产:
1.被侵犯财产的一方应当配合法院积极调查取证,取得另一方有上述行为的证据,最大限度地保护其财产权益。
2.只要一方有上述行为,法院就可以少分或不分。
3.离婚后,证据证明婚姻关系期间的财产是由一方独有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夫妻共同财产再次分割。
4.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述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如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处置是处置权。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征得全体共同所有人的同意。未经另一方同意,一方擅自处置共同财产的,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在共同关系存在期间,共同所有人之一未经其他共同所有人同意,无权单方面处置共同财产,也无权单方面处置财产的一部分,未经授权处理,如其他共同所有人知道但未提出异议,可视为有效,但其他共同所有人不同意的,赠与无效,赠与人应当返还赠与。因此,夫妻一方决定处置夫妻财产,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对方的同意或者默许。
《新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