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财产未分割,是指离婚时双方未分割共同财产,或者其中一方未分割离婚财产。离婚时财产分割可参考以下内容:1。夫妻双方同意按照协议处理(协议必须是夫妻双方的真实含义,公平合理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形式)2。未达成协议的,以下方式分割。
(1)婚前财产属于每个人,所有婚前财产不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发生变化(夫妻另有约定的除外)。
(2)婚后财产由夫妻协商,原则上夫妻各有一半。但必须优先考虑子女和妇女的利益。
(3)夫妻财产与子女财产混合的,离婚时不得损害子女的财产权益。
(4)如果夫妻书面同意婚姻关系中所得的财产属于各自的,如果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在离婚时要求赔偿,如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另一方也应予以赔偿。
(5)离婚时,一方隐瞒、转让、出售。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占有对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割。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6)根据习俗支付的彩礼,如发现下列情形,应予以退还。A.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B.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C.婚前付款并导致付款人生活困难的。前款第B.C项的规定适用于双方离婚。
(7)军人伤亡保险.伤残补贴.医疗生活补贴属于个人财产。
(8)夫妻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和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人民法院可以按数量按比例分配。
(9)涉及以一方名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A.夫妻双方同意将出资额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股东的配偶,超过一半的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B.协商转让股份和转让价格后,超过一半的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样的价格购买,人民法院可以分割转让所得的财产。
超过一半的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样的价格购买出资额的,视为同意转让,其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证明前款规定的一半以上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