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入、知识产权继承或者赠与其他规定以外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津贴、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的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专用生活必需品、另一方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等,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还规定夫妻约定的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共同所有或者部分,部分共同所有。
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书面同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各自。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而承担更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向另一方要求赔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赔偿。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承担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或者财产属于各自的,由双方同意偿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此外,离婚时,一方隐藏、转让、出售、损害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共同财产时,隐藏、转让、出售、损害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割。离婚后,如果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