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和进一步调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天内写出申请批准书,并将档案材料和证据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一般情况下,必须遵守这一时限。考虑到部分案件重大复杂,3天内难以决定是否需要逮捕或者案件争议较大的特殊情况,法律允许公安机关将申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期限延长1至4天。
在刑事犯罪案件中,流浪犯罪、多次犯罪、合伙犯罪占很大比例。这些案件具有涉及面广、调查证据收集量大、证据收集难度大等特点。对于流浪犯罪、多次犯罪、合伙犯罪的重大嫌疑人,在7天内决定是否需要逮捕显然太仓促,为了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上述特殊犯罪嫌疑人的审批时间可延长至拘留后30天。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0天内作出直接受理案件的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天。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需要继续调查并符合保释候审条件的,应当依法保释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得超过12个月,不得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采取保释候审措施的,各机关有权决定保释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被监视居住的,各机关有权决定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