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拘留报告》,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申请批准拘留的单位执行。
2.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案件的,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由部门负责人审查,由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拘留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下列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员时,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