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国家在一定年限内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第一次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的经济行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首先,保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占用权、收入和处置权。二是限制和调整土地所有者和用户的权利。
3.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与转让主体不同:
(1)转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人,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2)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4.不同的行为性质:根据物权理论,转让,他的物权设置。转让:他的物权转让。
5.转让条件不同于程序:转让条件无限,签订转让合同,支付转让金,即可申请证书。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必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发转让程序,缴纳税款,方可登记转让。
6.不同的交易市场:转让、一级市场,即国家垄断国有土地所有者。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律条件的自由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