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立法对物权变更采用登记要件主义,即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不直接意味着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以登记为要件,转让合同中的受让人不是在转让合同签订后,而是在土地使用权以受让人名义登记后取得土地使用权。
这与国外物权法中的意义主义和形式主义有很大的不同。前者以变更物权合同为充分条件,当事人达成变更物权合同,即使未登记或交付,变更发生;后者又称物权行为无因理论,是指物权变更不仅有变更物权的债权合同,而且独立于债权合同,以变更物权为目的。所谓无因,是指不支付约定价格的债权合同作为物权变更的原因,而是将物权变更或物权行为本身视为合同,物权行为不因债权合同的建立而建立,或者无效。
可以看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转让有很多区别。我们可以认为转让相当于出租或出售,转让包括赠与,转让程序也有很大差异。虽然都要去房地产局办理,但转让需要签订相应的转让合同,有时不需要转让。
《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