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限,一般重新分配3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承包。因此,农村集体组织拥有土地所有权。
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的农村土地。这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村民,他们有承包权。承包人通过依法、自愿、付费的转让原则将承包土地分包给他人的,他人有经营权,可以统一或分开。
直到国家征用转为国有土地,集体所有权才失去所有权。
农民的承包权一般为30年,到期后重新延期。(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至70年;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特殊林木的承包期。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