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补偿标准规定,征地前先补偿,土地法修正草案取消30倍上限,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的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有土地补偿、安置补贴、幼苗补偿三大部分。

1、(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有三大部分,即:土地补偿、安置补贴和绿苗补偿。

(2)这三项费用的分配:安置补贴、青苗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人,土地补偿费给村集体。

(3)但对村集体的土地补偿不属于集体,被征地人根本无法获得:土地补偿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具体如何分配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但在分配时,或所有村民有权平均分配,然后由村分配给被征地人;或分配给被征地人作为补偿,未被征地的村民少或不分配土地补偿。

相关法条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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