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收回土地使用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免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免费收回主要有以下情况:
1.连续两年未经批准占用非农业建设耕地的;
2.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满两年未开工开发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未经批准;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5.经批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山等。无偿收回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2.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使用权人土地的,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