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人向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统一登记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