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收农业用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费。安置补贴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和公布区域的综合土地价格确定。制定区域综合土地价格,应当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位置、土地供求关系、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每三年至少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贴补偿的计算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按市场价格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